結論:被告是當事人之壹,有權申請追加被告。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 * *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綜上,被告是當事人之壹,所以根據該規定,被告也有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