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壹審案件。所謂派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為依法巡回審判而臨時組織的審判組織和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設立的固定派出機構,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不允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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