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