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險代理人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壹)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查勘和理賠;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五十八條保險代理人應當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保險產品的相關信息,並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載明保險責任、責任減免、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