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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實不需要證明?

法律分析: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和定理;(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已經確認的事實;(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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