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集團章程中規定的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同業為本位,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