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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法律後果

法律解析:本指引所稱欺騙,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經辦保險銷售的人員在人身保險經營活動中,對保險產品的真實情況作出虛假陳述的行為。本指引所稱銷售誤導,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經營活動中,通過欺騙、隱瞞或者誘導等方式,對保險產品進行誤導性宣傳或者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采用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申請書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

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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