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采用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申請書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
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