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