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在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條時,當事人應當針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提出質疑、說明和反駁,針對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