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有四項基本制度: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二審終審。1.合議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法官組成的審判小組審理案件。合議庭制度是相對於專屬制度而言的,是指由壹名法官獨立審理案件;2.回避是指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參與案件的審理;3.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宣布判決的制度;4.兩審終審制是指民事案件經兩級法院審理後,以通知方式終結的制度。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