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棄嬰的收養程序應當符合規定: (壹)收養符合收養規定的條件(即具有收養能力,無應當收養的醫學疾病,年齡在30周歲以上),需要提交縣級醫療機構的體檢證明;(2)私人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父母,棄嬰收集證明齊全,棄嬰收養申請在縣(市、區)民政局領取並填寫《浙江省撿拾棄嬰(童)證明》, 由收養居住地村(居)民成員確認(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情況證明》(4)公安部門發現有撿拾並詢問,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5)縣(市、區)民政局(二)填表單位(街道辦事處)有意見蓋章準備通關文書及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證明材料收發局的審批表;(四)證件齊全,手續完備,在學校工作的材料向公安局申報;(五)等待局方、局方的核查或調查、復查通知;(六)接到批文後通知市港口管理局辦公室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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