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結婚證件主要指以下幾種:
1,身份證明。即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
2.3張2寸半身免冠彩色團體照;
3.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