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少數民族聚居的區域自治地方,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作出了如下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情況,並兼顧歷史條件,建立以壹個或者幾個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的自治地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二條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情況,並兼顧歷史條件,建立以壹個或者多個民族聚居區為基礎的自治地方。在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應當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包括漢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壹些居民區和城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