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必須維護民族團結,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
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領導各族人民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權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因地制宜地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建設的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從實際出發,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質生活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社會主義覺悟和科學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