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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要約、已接受的合同、撤銷的債權、不安抗辯)

1.要約:表示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收到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要約的表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表明他已經接受了要約。

2.不承兌合同:不承兌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成立的合同。

三、債權人撤銷權:指相對人在承認自己無權代理之前,與無權代理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4.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中有先付款義務的壹方,在對方提供付款或擔保之前,因對方金錢明顯減少或資本明顯削弱,有權拒絕向自己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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