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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不壹樣,誰來還?

法律分析:債權人不知道實際借款人存在,名義借款人清償債務。名義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當承擔清償借款的責任。債權人知道實際借款人存在,實際借款人負責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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