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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訴訟制度

壹是嚴懲誣告陷害。歷朝歷代的法律都把誣告視為重罪,誣告者坐以待斃。《明法》進壹步加重了處罰,規定反坐要加誣告罪。

第二,嚴禁起訴。《明法》規定:“凡軍民訴訟,必須自下而上呈報。如果超越訴訟,去找老板告,妳就五十了。”

第三,官兵的訴訟壹般不由普通司法機構管轄。

第四,明確屬地管轄原則。對於被告不在同壹個州、縣,或者被告相隔幾個州、縣的訴訟案件的管轄,法律明確規定了“原告是被告”、“犯人越輕越重”、“犯人越少越多”、“越晚越先”等原則。

第五,強調民間半官方組織對“訴訟”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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