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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刑法中剝皮吃草是誰發明的?

剝最後壹根草是朱元璋發明的壹種刑法,也是明朝法律《大幹》中的壹種酷刑。把人的皮完全剝下來,做成袋子,裝上稻草,掛起來公開展示。

朱元璋在處理官員貪腐時經常使用法外之刑,典型的就是剝真草,這是《大明法》沒有規定的。但朱元璋創造了這種刑罰,並以大高的形式推廣開來。這種刑罰的適用範圍是貪官用剝下的人皮做成鼓或者用稻草填成人皮稻草人立在衙門或當地土地廟門口以示警告。

這個詞的意思是用某物填充物體的中空部分;讀最後壹個詞,意思是用手捋袖子,推或者打。剝最後壹根草,就是把人皮做成的袋子裏裝滿稻草,給大眾看。這個詞條中的第三個詞應該表示填充的意思,而不是捋袖或者其他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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