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賣淫嫖娼”是壹個相對的概念,是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同壹行為的表述。賣淫是指男性為換取金錢和財物而與妓女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賣淫是指女性自願與賣淫者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以換取金錢和財物。賣淫嫖娼與通奸的區別,關鍵在於男女雙方是否實現了用金錢的交易,用金錢(幹部承諾利用職權辦事)就是賣淫嫖娼;沒有什麽是通奸。賣淫嫖娼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按拘留教育或治安罰款處理。黨員幹部可以受到處分。組織賣淫嫖娼可以是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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