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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經理之間的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公司法》第216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仍屬於勞動關系。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負有法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法》第148條),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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