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只有在對方存在欺詐性消費且高於市場價的情況下,才算違法。否則,如果沒有欺詐行為或引起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就不算違法,因為這是自由交易,不存在強買強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