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三條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第二十五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姓名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七條未經許可,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