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條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行駛的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的技術性能,防止環境噪聲汙染。
第三十四條在市區行駛的機動車輛、在市區內河航道航行的機動車輛、經過或者進入市區、療養地的鐵路機車,必須按照規定使用音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