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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