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合並是通過雙方之間的合同確立的。壹般來說,在公司合並的實踐中,往往是公司的管理層在獲得公司董事會的授權後,對合並進行談判,並代表雙方公司擬定壹份“合並協議”。合並計劃需要得到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合並方案經董事會同意後向股東大會推薦,然後取得各自公司股東大會的同意。合並方案經合並雙方股東大會通過的,合並協議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