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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論的意義

在美國,目的論主要指法律程序學派的哈特和薩克斯提出的法定解釋理論。

該理論反對傳統成文法解釋中的意義和意圖理論,強調目的在成文法解釋中的優先地位和解釋者對成文法目的的構建,要求以最能實現目的的方式確定成文法文本的意義,並對文本約定意義和“明確表述的既定政策”的解釋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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