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壞人民幣或者阻礙人民幣流通。第五章第四十三條規定,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65438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