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六條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並說明罷免理由。被提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並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