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的,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紙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專項費用、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物業管理用房、商品房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