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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要求做筆錄正常嗎?

法律分析:在檢察院做筆錄壹般是證人,不會被刑事拘留,所以做筆錄不嚴重。訊問筆錄又稱“證人訊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中對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和內容所作的書面記錄。審訊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詢問證人和被害人應當做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根據上述規定,取保候審期間遵循上述第(三)項規定,被公安機關傳喚是正常的。所以取保候審後警方要求提供材料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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