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根據上述規定,取保候審期間遵循上述第(三)項規定,被公安機關傳喚是正常的。所以取保候審後警方要求提供材料是很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