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體系分為兩大派別: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大陸法系)。
英國法律的主要來源是當時英國各地的習慣法。
大陸法系是參照羅馬法典制定的,羅馬法的淵源是十二銅表法,是當時羅馬的習慣法。後來羅馬皇帝查士丁尼根據以前的經驗編纂了《民法大全》。
最後,真正的法典應該是1804年頒布實施的《拿破侖法典》。
《權利法案》也有政治制度的局限性。
所以我個人認為西方國家法治社會的標誌應該是《拿破侖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