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法》規定,土地改革中劃撥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所有權證。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農村逐漸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過成立合作社的形式,農民的私有土地轉化為合作集體所有,逐步形成了現在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法律上得到確認。隨著1982中國憲法的頒布,城市土地成為國有。所以現在沒有私有土地,當時原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自然失去效力。但土改時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因法定事由至今未改變土地和房屋權屬,仍在使用的,土地證可以作為確定土地使用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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