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失去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視為被收養人。
當然也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代旁系血親的孩子。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