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