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修改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改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以修改後的刑法規定是犯罪為由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法律認為是犯罪,修改後的刑法沒有。只要這種行為還沒有經過審判或者判決還沒有確定,就應該適用修改後的刑法,即修改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如果當時的法律和修改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按照修改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改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但如果修改後的刑法處罰較輕,則應適用修改後的刑法,即修改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