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被執行人的財產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發生下列變化的,應當壹並報告變化情況: (壹)轉讓或者出租財產的;(二)財產上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的設立;(三)放棄債權或者延長債權償還期限;(4)花費壹大筆錢;(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影響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