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八條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需要的,可以在票據憑證上附貼不幹膠票據。粘單上的第壹聯旅客應在匯票和粘單的聯次處簽名。
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不產生效力。轉讓部分匯票金額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個以上的人的背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