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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法律文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有三類:第壹類是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應當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如果是有效支付令,應當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執行;第二類是其他機關作出並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公證機關作出並由法院執行的債權文書和仲裁機關作出並由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兩個以上法院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壹個法院申請執行;第三類是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法院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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