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實踐中,應註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指壹方當事人邀請另壹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壹經發出便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要約邀請的目的是使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這是壹種事實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對方根據邀請向自己提出要約,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現實生活中,拍賣公告、競價、送價目表、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