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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有哪些?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有關案件的陳述;

6、專家意見,是指公安、司法機關聘請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書面結論;

7、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的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音頻、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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