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有關案件的陳述;
6、專家意見,是指公安、司法機關聘請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書面結論;
7、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的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音頻、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