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司債轉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轉股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壹)債權人與公司在公司經營中產生的合同債務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履行與債權相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所包含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