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三條在管轄爭議解決之前,嚴禁跨公安機關管轄範圍派警。但依法依規進行預處理的除外。
第四條嚴禁拒絕配合、故意阻撓、制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或者設置條件、收取費用、拖延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