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男方不能生育且婚前未向女方說明情況,已構成侵犯女方生育權的行為,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如果女方能提供證據證明男方在婚前故意隱瞞不育事實(如家族遺傳性疾病、婚前不宜結婚的疾病等。),男方已實施婚內詐騙,男方應賠償。如果婚前確實沒有發現男方不育的問題,不構成婚姻詐騙,離婚時女方無權要求額外賠償。夫妻壹方以另壹方生育、性功能障礙、有缺陷為由主張賠償的,法律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上一篇:名詞解釋法律下一篇:同性婚姻在尼泊爾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