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實施細則》第四章第十壹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
男女雙方均非本市戶籍,但父母壹方為本市戶籍的,可以到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供能夠反映其父子(女)或者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者提供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者母子(女)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