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了準備結婚,壹方多花了錢給另壹方買衣服和裝飾品;戀愛關系終止後,雙方可以協商適當返還部分實物,或者酌情折價退還部分款項。
3.女方或其父母沒有誠意與對方建立婚姻關系,只是通過戀愛關系向男方索要大量財物;退款有困難的,可以協商退款。個人通過婚姻索取財物,情節嚴重、手段惡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