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支付,給支付方造成困難。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