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海上保安、海關、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組織和個人,由海警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海洋警察機構應當按照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漁業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海上生產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為調查海上違法行為,海警機關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為維護海上治安秩序,海警局對涉嫌犯罪的人員實施現場訊問、檢查或者繼續訊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