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確認經營業務時,必須開具發票。不允許任何商家開具發票。”
經營者在過期後拒絕給消費者開具發票,可能是因為經營者對收入進行了核算,導致開具發票麻煩,增加了工作量。同時也不排除運營商減稅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