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轉來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