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壹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財產;(三)有委員會成員;(四)有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委員會章程依照本法制定。